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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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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呂宏甫(原名呂鎰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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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宏甫(原名呂鎰舟)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宏甫(原名呂鎰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呂宏甫(原名呂鎰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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