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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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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03號梁應龍、陳中平(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吳中煒(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吳中銘(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劉公洲、孟慶龍、蔡長青、陳憶仙、周月嬌、竇李桃妹、鄧嘉容、周莉莉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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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0年度訴字第24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應龍、陳中平(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吳中煒(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吳中銘(即吳彥文之繼承人)、劉公洲、孟慶龍、蔡長青、陳憶仙、周月嬌、竇李桃妹、鄧嘉容、周莉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403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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