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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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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9868號戴俊華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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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9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俊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986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戴俊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庭期取消,改定111年10月13日上午9時27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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