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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衛麗麗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衛麗麗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原告衛麗麗與被告展定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衛麗麗
被 告 展定中
訴訟代理人 張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