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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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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衛麗麗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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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衛麗麗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原告衛麗麗與被告展定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衛麗麗
被   告 展定中
訴訟代理人 張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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