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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吳聰周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聰周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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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