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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張麗瑾、張麗君、張麗芳、張麗秀、張歐昭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麗瑾、張麗君、張麗芳、張麗秀、張歐昭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麗瑾、張麗君、張麗芳、張麗秀、張歐昭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歐明弘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91巷20弄
6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
被 告 張蔡秀卿 住同上
張歐文 住新北市汐止區建成路56巷69弄1號17
樓
張歐忠正 住新北市新莊區頭成街113號3樓
張歐俊仁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91巷20弄
6號2樓
張麗瑾 住同上
張麗君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91巷20弄
8號
張麗芳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91巷20弄
6號2樓
張麗秀 住同上
張歐昭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91巷20弄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張歐園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歐園遺產
編
號
遺產項目
金額或數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604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
2,091,408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原物分配。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8213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
106,111元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張歐明弘
30分之1
2
張蔡秀卿
30分之1
3
張歐文
30分之1
4
張歐忠正
30分之1
5
張歐俊仁
30分之1
6
張麗瑾
6分之1
7
張麗君
6分之1
8
張麗芳
6分之1
9
張麗秀
6分之1
10
張歐昭生
6分之1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