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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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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張靜誼、岑林阿鑾、林汶陵之起訴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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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靜誼、岑林阿鑾、林汶陵之起訴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曾春蓮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起訴準備狀繕本、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行政第二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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