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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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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張國同之勘驗通知書、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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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張國同之勘驗通知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835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勘驗通知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至現場勘驗。
  四、追加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佳儒
股       別:辛股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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