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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號鄭春裕(Chun Yuh Cheng)之行政訴訟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簡安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鄭春裕(Chun Yuh Cheng)之行政訴訟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0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因原告鄭春裕(Chun Yuh Cheng)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原告鄭春裕(Chun Yuh Cheng)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鄭春裕(Chun Yuh Cheng)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藍世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