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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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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號鄭春裕(Chun Yuh Cheng)之行政訴訟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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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簡安字第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鄭春裕(Chun Yuh Cheng)之行政訴訟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0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因原告鄭春裕(Chun Yuh Cheng)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原告鄭春裕(Chun Yuh Cheng)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鄭春裕(Chun Yuh Cheng)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藍世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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