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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1095號吳懿哲(原名:吳肇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助公字第11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懿哲(原名:吳肇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1095號債權人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懿哲(原名:吳肇興)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