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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連林鳳嬌、連㨗、連城璧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連林鳳嬌、被告連㨗、被告連城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連林鳳嬌、被告連㨗、被告連城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
原 告 方蓉貞
連盈盈
連盈科
共同送達代收人 彭郁欣律師
劉和鑫律師
被 告 連林鳳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連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連城璧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連捷」、「連城壁」之記載,應更正為「連㨗」、「連城璧」。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連林鳳嬌、被告連㨗、被告連城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連林鳳嬌、被告連㨗、被告連城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78號
原 告 方蓉貞
連盈盈
連盈科
共同送達代收人 彭郁欣律師
劉和鑫律師
被 告 連林鳳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連㨗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連城璧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連捷」、「連城壁」之記載,應更正為「連㨗」、「連城璧」。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