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595號張皓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85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皓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59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皓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85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鄭依汶
方珮羚
被 告 張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