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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宋淑媛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宋淑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331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宋淑媛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