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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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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2號鍾志雄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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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3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志雄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1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院第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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