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3號樂浩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1單禁沒字第71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樂浩忠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3號樂浩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應受送達人樂浩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樂浩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