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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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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之民事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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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治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告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兼前五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4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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