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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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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1400號陳鈺臻(原名陳裕珍)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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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簡字第114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鈺臻(原名陳裕珍)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40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鈺臻(原名陳裕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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