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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王定庠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定庠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原告方城市B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王定庠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方城市B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芸華
訴訟代理人 侯憲中
被 告 王定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四行中關於「松山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松江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