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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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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王定庠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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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定庠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原告方城市B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王定庠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方城市B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芸華  
訴訟代理人  侯憲中  
被      告  王定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四行中關於「松山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松江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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