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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陳怡良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怡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怡良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被 告 陳怡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