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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02號簡佩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訴字第23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佩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3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佩思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住同上
被 告 簡佩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1,341,325),及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1,341,325)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