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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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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LE THANH TAM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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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1單禁沒字第54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LE THANH TAM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LE THANH TAM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LE THANH TAM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股   別   簡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HANH TAM (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塊(含包裝袋)
1袋(淨重0.1960公克、驗後餘重0.037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1092848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54頁)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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