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19號李采憶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裁全獲字第1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憶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19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采憶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中任一人如為全體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或相對人各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