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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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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聲請人謝諒獲、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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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救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聲請人謝諒獲、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救字第1號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聲請人謝諒獲、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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