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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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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李曉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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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曉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曉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8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文政  
訴訟代理人  吳文政
被      告  李曉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項目
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45,717元
自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7年1月12日起至97年7月11日止
1.2%



自97年7月12日起至97年10月11日止
2.4%
合計
745,717元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利息應按週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週年利率20%,按期計收,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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