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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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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018號陳漢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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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70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漢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01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漢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01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陳漢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肆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09-03
  • 更新日期:111-09-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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