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038號林思廷(原名:林淑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70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思廷(原名:林淑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0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思廷(原名:林淑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703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鐘雅儒
陳冠蓁
被 告 林思廷(原名: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09-03
- 更新日期:111-09-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