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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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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098號林錫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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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80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錫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09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錫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809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被   告 林錫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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