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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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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41號Novita Sari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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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護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Novita Sari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41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Novita Sar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
法定代理人 周榆修  住同上
非訟代理人 江婕妘  住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3號(臺北市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送達代收人 江婕妘
住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3號(臺北市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受安置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姓名年籍資料詳附件)自民國111年4月24日19時40分起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件起>
附件:受安置人甲及法定代理人乙真實姓名表
法定代理人 Novita Sari(女,民國80年7月3日生,印尼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附件迄>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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