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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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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12號王紫瑾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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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小字第4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王紫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12號原告黃麗寬與被告王紫瑾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12號
原   告 黃麗寬
被   告 王紫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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