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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原告高榮駿與被告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8年度北簡字第925號
原 告 高榮駿 住
訴訟代理人 吳美嫻 住同上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被 告 楊哲寧(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楊晴安(即楊連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連生之繼承人楊哲寧、楊晴安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