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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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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77號廖烈賢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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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1年度訴字第4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烈賢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如有答辯意見,至遲於開庭前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書狀正本寄送到院,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昭誼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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