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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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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35號相對人葉博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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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103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博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035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博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曾綉純
相 對 人 葉博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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