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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篠原姿紛之開庭通知書、補正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篠原姿紛之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篠原姿紛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新店第3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