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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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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63號王如瑛、胡憲民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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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勞訴字第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如瑛、被告胡憲民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36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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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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