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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2號被告王國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1年度訴字第2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國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國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黃照峯律師
複 代 理人 戴振文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王國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
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
1
信用卡
244,335元
237,150元
20
自95年1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無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通信貸款
168,845元
168,845元
0
無
自95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違約金
3
現金卡
88,305元
88,305元
10.88
自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5,510元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