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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67號翁健銘(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靜心(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于雯(即翁高金鳳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陳報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09年度訴字第8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健銘(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靜心(即翁高金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于雯(即翁高金鳳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陳報狀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56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弘毅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