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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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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6號被告梁秋陽即帛陽工程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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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1年度訴字第2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秋陽即帛陽工程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秋陽即帛陽工程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梁秋陽即帛陽工程行
                   趙帛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肆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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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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