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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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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27號李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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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1年度訴字第29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李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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