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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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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1號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負責人劉家妏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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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1年度訴字第24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負責人劉家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461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負責人劉家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61號
原   告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祥  
被   告 劉家妏即品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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