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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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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38號涂敏華之未經言詞辯論原告撤回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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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涂敏華之未經言詞辯論原告撤回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38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涂敏華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應送達之未經言詞辯論原告撤回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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