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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60號許思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1簡字第176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思珮判決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760號許思珮竊盜案件,
應受送達人許思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思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17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思珮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