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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簡字第19446號謝東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0年度北簡字第194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東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446號原告永順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自治會與被告李楊秀英、許寶童、錢冠蓁、李淑惠、黃信雅、柯明忠、李栢浡、許文博、陳學聰、楊桂卿、蘇俊華、鄭詠慈、謝東文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446號
原 告 永順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自治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沛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李楊秀英
許寶童
錢冠蓁
李淑惠
柯明忠
李栢浡
陳學聰
楊桂卿
蘇俊華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黃信雅
許文博
被 告 鄭詠慈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謝東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官年度事務分配調動,宣判時承辦法官已調動辦理其他事務,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