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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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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80號周小瑮、周咪崙、周瑋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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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年度司聲字第88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周小瑮、相對人周咪崙、相對人周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88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周小瑮、相對人周咪崙、相對人周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唐稚琴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周小璞  
            周小瑮  
            周咪崙  
            周瑋   
            周珣   
            周琪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唐稚琴之遺產管理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唐稚琴之遺產管理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小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小璞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小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小瑮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咪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咪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瑋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珣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琪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琪琪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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