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55號楊成全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年度司聲字第105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成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055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成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相  對  人  楊成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檔案下載

  • 20220831102816pdf
  • 發布日期:111-08-31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