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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9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克信之開庭通知書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建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克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建字第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