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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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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624號汪嘉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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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916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汪嘉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62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汪嘉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汪嘉誠所有在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票、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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