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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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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吳國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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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國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國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40號
原   告   戴宇弘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唯禮 
            吳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編號
聲明
被告
子編號
請求權基礎
請求項目
金額
(新臺幣)
1
先位聲明
被告羅唯禮、吳國成連帶
1-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
財產上損害(財產權侵害)
60萬元
1-2
民法第216條
利息損失
6萬元
1-3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精神慰撫金(意思決定自由之人格權侵害)
12萬元
合計
78萬元
2
備位聲明
被告永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1
民法第179條
60萬元
2-2
民法第182條第2項
18萬元
合計
78萬元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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