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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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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8163號徐翊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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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8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翊軒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816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翊軒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81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高秀榆
            詹卉君   
被   告 徐翊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153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1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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