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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歐震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歐震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歐震東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 告 歐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74,411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