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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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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王碧蓮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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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08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碧蓮(即王高木瓜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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